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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不能远离中低收入者

2001-02-13 来源:光明日报 谭术魁 我有话说

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大事之一。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重点扶持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国家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就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建设、价格、物业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部署。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尽管全国各地开展了规模宏大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带动了市民总体居住水平的提高,但真正的中低收入阶层到底从中得到了多少实惠?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城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应该说,行政划拨土地政策一般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但在具体的供应地块方面往往不尽如人意。由于行政划拨土地直接影响各地的土地收益增长,因此绝大多数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都在远郊或郊区县。翻开各个城市的规划图,围住整个城市的多是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消费直接受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影响,缺乏配套的楼宇难逃滞销恶运。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法定销售对象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也断定,选择了偏远的经济适用住房,上下班途中费时费钱不说,要是碰上唯一属于自己的公共交通不守时、出故障,自己的工作还会受影响、甚至丢岗位,与其这样倒不如挤在市内、近郊骑车上班靠得住。再说,远郊的教育环境毕竟不理想,现在居住条件差一点能让后代得到良好的教育、能够成才也值得。因此,很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害怕选择经济适用住房。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旨在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因此,应从严控制销售对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最终为中低收入家庭享有。《通知》、《若干意见》都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各地也作过积极响应。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问题也逐渐暴露:首先,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缺乏定量依据;其次,我国并没有建立正式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入核定困难;另外,一些地方和部门也误将经济适用住房与低价位商品房同等对待。就这样,个体工商户,金融、电力、邮政、通讯等垄断性行业职工,“三资”企业从业者,留学归国者等中高收入群体都成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中高收入阶层的加入替换了经济适用住房既定的目标消费者群,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需形势,支付能力微弱的中低收入阶层改变居住状况的要求难得满足;如果有借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盈利甚至屯积、炒作房地产的投资、投机者的进入,还会导致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给短缺、住房资源浪费、市场秩序混乱、房价飞涨,使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希望更显渺茫。

经济适用住房只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通知》要求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若干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然而,多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贪大症”、不经济性严重,许多地方的适用房两居室建筑面积竟然从60—70平方米发展到80—100平方米,仅客厅就有30—50平方米。建设标准失控不仅显著提高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进住门槛,而且激发了中高收入户的入住兴趣,甚至吸引了投机者的目光。结果是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户难以如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背离初衷。

不仅如此,《通知》中关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的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若干意见》还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然而,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北京、上海、重庆、武汉、广州等大城市的调查显示,因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乏力,部分开发商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并未执行“低价销售”、“微利销售”的政策,甚至巧立名目、加价加利销售,从而导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较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低10—20%甚至30—50%的光景并不长久,价格快速上涨成为两年多时间的主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快速攀升不仅让政府的各种优惠为开发商享有,更让企盼廉价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乔迁新居的道路越走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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